3月1日起,中国海关将实施两项新规

发布于:2019-03-04
500监管方式


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公告

(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号)


为适应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要求,促进企业规范申报,规范海关业务管理,海关总署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,现公告如下:


增列海关监管方式“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”,代码9500,适用于纳税义务人在货物进口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,并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规定时限内向海关申报纳税。


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

特此公告。

海关总署

2019年1月23日




相关链接:

9500?海关为什么要新增这个监管方式?




罕见病药品降税

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

财税〔2019〕24号 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,海关总署广东分署、各直属海关,国家税务总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税务局: 


为鼓励罕见病制药产业发展,降低患者用药成本,现将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: 


一、自2019年3月1日起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、零售罕见病药品,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%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。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,36个月内不得变更。 


二、自2019年3月1日起,对进口罕见病药品,减按3%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。 


三、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罕见病药品的销售额。未单独核算的,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。 


四、本通知所称罕见病药品,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罕见病药品制剂及原料药。罕见病药品清单(第一批)见附件。罕见病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,由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、药监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。 

    

附件:罕见病药品清单(第一批) 

    

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

2019年2月20日





相关链接:

首批21个罕见病药品降税清单公布(附申报注意事项)